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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始兴)责改决[2021]14号)

时间:2021-08-26 16:21:2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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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乐昌双胞胎因果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623198610091330

法定代表人:王杨松

地址:始兴县马市镇高水村下关组火烧劈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8月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租赁的始兴县马市镇三和立体农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养殖场废水收集管网破损,导致养殖废水渗漏至鱼塘。

以上事实,2021年8月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1年8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冯上贵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乐昌双胞胎因果畜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乐昌双胞胎因果畜牧有限公司委托书复印件一份,2021年8月9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立即停止你公司租赁的始兴县马市镇三和立体农场的违法行为,维修废水收集管网并有效处理泄漏至鱼塘内的养殖废水。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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