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洲
身份证号码:4402221964******11
地址:始兴县马市镇高水村委会***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始兴县马市镇高水村委会***你经营的原曾*华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在生猪养殖生产过程中出现异位发酵床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导致养殖废弃物未经有效处理排入鱼塘,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2月2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1年2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1年2月23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曾*华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李*洲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以及你提供的李*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李*洲与广东广汇农牧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协议复印件一份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
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立即整改,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养殖废弃物,停止养殖场废弃物排入鱼塘的行为;待本批次生猪出栏后,立即实施整改,对损坏的异位发酵床进行维修,保障异位发酵床污染物处理设施能正常运行。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