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746270568Q
法人代表:颜平
地址:始兴县石人嶂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5月21日,始兴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污水排放状况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根据2021年6月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始)环境监测(水)字(2021)第106号)]显示,你公司排放的污水中氟化物浓度为17.0mg/L,超过执行标准10mg/L,超标0.7倍,存在废水超标排放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指标。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始)环境监测(水)字(2021)第106号)]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前对污水中氟化物进行治理,确保污水中氟化物达标排放。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可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2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