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宏
身份证号码:4402231964******14
地址/住址:广东省南雄市青云西路41号广播电视局宿舍***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3月1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始兴县沈北村宝塔岭你经营的始兴县津泰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池内沼液未及时处置,导致沼液经溢流口流入附近排水渠内,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3月17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0年3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1年3月17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以及你提供的张云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津泰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
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立即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沼液池内沼液,封堵沼液池溢流口,保障养殖场污染防治处理设施能正常运行。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6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