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旺
身份证:44**************95
住址:仁化县长江镇沙坪村樟洞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0年4月2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城南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始兴县城南镇皇沙村聂屋组你经营的养猪场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因未确保发酵床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导致养殖场养殖废弃物无法正常有效处理,从而造成臭味扰民问题。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4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0年4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0年4月26日现场拍摄图片若干及你提供的吴国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广东正邦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委托吴国旺养殖合同复印件一份及猪场转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立即整改,正常运行高效发酵床;待本批次生猪出栏后,实施停产整改,进一步完善雨污分流设施,避免造成雨水渗入排污沟而影响发酵床正常运行的情况。
你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环保意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减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6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