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祥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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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城东沿堤路君悦华庭华福楼首层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鹏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始兴县罗坝镇梅子窝建设的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号废石堆废石资源再生利用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本、2018年修改单),你单位建设的废石资源再生利用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但你单位未按要求开展环评工作,擅自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0年1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0年4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19年12月26日现场拍摄图片若干、韶关市曲江祥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梅子窝4号废石堆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韶关市曲江祥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该废石资源再生利用项目建设。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停止建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2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