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东(441424197*********)
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环岛二路*****
企业名称:始兴县罗坝镇淋头村鸿盛基沙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2MA52NHMA13
地址:始兴县罗坝镇淋头村下段九公里应咸奎竹厂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核实,发现你沙场在始兴县罗坝镇淋头村下段九公里应咸奎竹厂背建设了制砂生产线项目;于2019年4月份左右开始安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02.4万元人民币,设计产量为200-300m3/d(砂);于2019年7月初建成,已配备了废水处理设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制砂生产线项目环评类别属于报告表;但你沙场未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9年10月28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10月28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收款收据、带式污泥脱水机供需购销合同、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限期改正的依据、种类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责令你沙场制砂生产线项目停止建设。鉴于你沙场制砂生产线项目已建成,要求你沙场依法完善环评手续。
我局将对你沙场制砂项目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沙场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沙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2月15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