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兴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玲珑岩石灰岩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692425279L
地址:始兴县城南镇杨公岭玲珑岩
负责人:李*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29日下午,始兴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并对你单位负责人李*精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始兴县城南镇杨公岭玲珑岩新建设的制砂生产项目,未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取得环评审批意见。该新建制砂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项目。
以上事实有:2019年7月29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19年7月29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19年7月29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拍摄图片若干、始兴县兴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玲珑岩石灰岩矿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始兴县兴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玲珑岩石灰岩矿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反击式制砂机主机购买票据复印件一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责令停止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该制砂生产项目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履行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0月9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