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卢细维
身份证号码:440222000000000000
住所(地址):广东省始兴县马市镇陂田村围上组4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核实,发现你个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9年10月26日下午在始兴县马市镇陂田村围上组渡头坝农田焚烧秸杆,焚烧面积约一亩;且未到所在地村委会报告。
此行为违反了《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条“农业生产生活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一)焚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确因农业生产需要焚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用火单位及个人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报告……"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9年10月28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10月28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始兴县马市镇陂田村委会证明一张,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限期改正的依据、种类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依据《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鉴于现场焚烧秸杆的违法行为已停止,故责令你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个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个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个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60日内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或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始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0月31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