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鑫山塑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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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始兴县沙水东莞石龙(始兴)产业转移工业园再生塑料基地C区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才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NO.00483594),转移时间为2015年9月7日,危险废物为废活性炭,数量为0.3吨;缺少主要危险成分、外运目的和运输人签名等信息,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2017年7月13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7月15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NO.00483594)以及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二、责令限期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在经营过程中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三、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以及未停止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始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