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儒隆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076722616E
地址:始兴县沙水东莞石龙(始兴)产业转移工业园再生塑料基地C区0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东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12日上午,始兴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对韶关儒隆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17年7月14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对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根据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4月你公司在活性炭吸附塔前端的废气收集管开了一个约8厘米的圆孔,未及时修复,一直处于敞开状态,废气处理设施开启运作时可通过该圆孔抽风稀释大气污染物,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公司2015年9月的转移联单内信息填写不全,缺少产废单位和运输单位等部分信息,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该转移联单转移的危险废物为废活性炭,数量为0.3T。
以上事实,有2017年7月12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7月14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二、责令限期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叁日内修复活性炭吸附塔前端的废气收集管圆孔,并在经营过程中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三、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以及未限期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始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