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鸿日塑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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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始兴县沙水东莞石龙(始兴)产业转移工业园再生塑料基地C区0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谢燕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工作人员2017年7月6日对你公司经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已编制消防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但未经专家评审,未按要求进行备案。该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2、你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活性炭吸附塔中水喷淋系统的补水管电磁阀,断开补水管,致使水喷淋系统无法正常补水运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确需拆除、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闲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7年7月6日、8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7月7日、10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图片等为证。
二、责令停止的依据、种类
1、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之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叁个月内到环保部门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2017年7月8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完成对水喷淋系统补水管进行整改),严禁擅自拆除污染物防治设施。
三、责令停止的履行以及未停止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始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