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华:
身份证号码:440222197709181519
地址:始兴县顿岗镇总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投诉举报,2017年5月27日,始兴县环境监测站对你所经营的碾米店进行了现场监测,根据《监测报告》【(始)环境监测(声)字(2017)第006号】的监测结果显示,该碾米店边界外1米噪声值为:64.8分贝,超过1类标准昼间55分贝的标准(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十三条“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和扰民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限期治理。”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现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或者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官衔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搬迁、关闭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之规定,责令你在收到该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完成整改,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你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环保意识,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履行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经营的碾米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你可能承担罚款等行政处罚。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依法申请始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始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