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鸿日塑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220767222105
地址:始兴县沙水东莞石龙(始兴)产业转移工业园再生塑料基地C区0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谢燕云
经我局工作人员2017年7月6日对你公司经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活性炭吸附塔中水喷淋系统的补水管电磁阀,断开补水管,致使水喷淋系统无法正常补水运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确需拆除、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闲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7年7月6日、8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7月7日、10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图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下列的生产设施、设备(清单附后),予以查封。
查封地点:韶关鸿日塑料有限公司(始兴县沙水工业园)
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14日至2017年8月13日。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查封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4日
附件: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查封设备清单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造粒机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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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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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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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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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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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
查封地点:韶关鸿日塑料有限公司(始兴县沙水工业园区)
封条: 条
现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件号:
年 月 日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始环封字〔2017〕1号 |
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 |
韶关鸿日塑料有限公司 |
送 达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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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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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及收件日期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送达人(两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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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盖章 |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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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决定书呈批表
当事人 |
单 位 |
名称 |
韶关鸿日塑料有限公司 |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燕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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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始兴县沙水东莞石龙(始兴)产业转移工业园再生塑料基地C区02号 |
电 话 |
13727593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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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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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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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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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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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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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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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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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来 源 |
检查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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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日 期 |
2017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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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2017年7月6日,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活性炭吸附塔正在开启运行,部分造粒机处于通电加热状态,现场发现该公司活性炭吸附塔的补水管已经断开未按要求连接,控制补水的电磁阀已经拆除,生产车间破碎机旁堆放有已破碎好的原材料。查看该公司台账资料,该公司无法提供生产车间实际的用电量及生产车间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台账,拆除电磁阀断开补水管未提前书面报告我局。该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活性炭吸附塔中水喷淋系统的补水管电磁阀,断开补水管,致使水喷淋系统无法正常补水运行。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下列的生产设施、设备(清单附后),予以查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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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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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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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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