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金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22084452994N
地址: 始兴县沙水东莞石龙(始兴)产业转移工业园再生塑料基地D区0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俞立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该公司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能提供专家评审意见和环保部门的备案表,存在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2、该公司主要危险废物包括废活性炭和废矿物油,现场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已全部储存于危险废物仓库,但是废矿物油桶上面缺少危险废物标志。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2017年7月20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7月27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
1、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该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责令限期改正的依据、种类
1、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之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叁个月内到环保部门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同时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日内完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三、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以及未停止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始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