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汇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220812353376
地址: 始兴县沙水东莞石龙(始兴)产业转移工业再生塑料基地D区0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覃树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现场检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2、未批先建;3、未验先投。
以上事实,有2017年7月20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7月20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始兴县汇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加工20000吨废塑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韶环审[2014]11号)、《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始兴县汇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加工20000吨废塑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书》(韶环审[2014]39号)、以及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你公司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限期改正的依据、种类
1、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叁个月内到环保部门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建设。
3、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三、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以及未停止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始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