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展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220812357595
地址: 始兴县沙水东莞石龙(始兴)产业转移工业再生基地D区0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何志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现场检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照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以上事实,有2017年7月24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7月24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二、责令限期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叁个月内到环保部门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三、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以及未停止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始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