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联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22590093162X
地址: 始兴县沙水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大楼对面第六栋B区(15-2-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朱少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现场检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该公司现场提供了《始兴县联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突发环保事故应急预案》,但未能提供专家评审意见和环保部门的备案表,存在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2、该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NO.00483586),转移时间为2015年8月8日,危险废物为废活性炭,数量为0.5吨;缺少主要废物特性、形态和包装方式等信息,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2017年7月21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7月21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NO.00483586)以及现场图片等。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该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规定。
二、责令限期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叁个月内到环保部门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同时,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在经营过程中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三、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以及未停止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始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