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晟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39816256X7
地址: 始兴县沙水东莞石龙(始兴)产业转移工业园再生塑料基地19号D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枫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现场检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已编制《始兴县晟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突发环保事故应急预案》,但未按照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2、你公司将检修后产生的废矿物油,约7Kg装于20L的红色桶内,与包装袋和新矿物油混合堆放。存在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以上事实,有2017年7月15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7月17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
1、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2、你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二、责令限期改正的依据、种类
1、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叁个月内到环保部门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叁日内将危险废物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贮存。
三、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以及未停止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始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