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均航畜牧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22696404969D
地址:始兴县马市镇红梨村石子头小组埔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玉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现场检查反映,经我局于2017年8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7月10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为了便于收集、贮存畜禽粪便,故在育肥区就近猪舍设有多个小型堆粪场,小型堆粪场有做混凝土硬底化,但是未建设任何防雨设施,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防雨措施,导致下雨天雨水冲淋小型堆粪场内堆放的粪便导致污水及粪便外排至环境中,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2017年8月15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对小型堆粪场进行了整改,新搭建了防雨淋的雨棚,并按要求及时清运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 2017年8月15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8月15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7月10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拍摄图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之规定。
二、责令停止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2017年8月15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完成对小型堆粪场防雨设施进行整改),及时清运堆肥场内粪便,做好防雨、防漏等工作,防止污染环境。
三、责令停止的履行以及未停止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始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