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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始环限改字[2017]33号)

时间:2017-12-15 00:00:00 来源:环保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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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694755562E

地址:始兴县太平镇河北村江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志国

永捷电子(始兴)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现场检查反映,及在线监控平台数据显示,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11月27日,公司废水在线监控系统故障,数据无法传输到网络,且在线监控COD数据异常

以上事实,有始兴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11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和在线监控平台截图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进行限期整改,责令你公司于2017年12月9日前修复目前存在故障的在线监控系统保障正常联网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整改完成后,应将整改情况上报我局,我局将派员再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可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始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11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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