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始环限改字[2017]34号
始兴县美的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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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始兴县太平镇东莞石龙(始兴)产业转移工业园7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叶过周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收集有少量废矿物油于储存于仓库内,但储存场所设置不规范,未按国家规定设置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2017年11月27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现场检查图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二、责令停止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前完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规范化设置危险废物仓库。
三、责令停止的履行以及未停止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始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始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始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