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始兴县华炬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6751936649
地址:始兴县太平镇低坝下塘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清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核实,发现你公司气站项目自建成投产后一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但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属于“未验先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2018年1月11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1月11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广东省防雷装置合格证》、《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始兴县城市规划委员会评审结果告知书》、《广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税务登记表》、《始兴县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限期改正的依据、种类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前按照规定完善气站项目环保手续。
我局将对你公司气站项目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作出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我局将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 谢茂城 ,电 话: 0751-6973010
地 址: 始兴县太平镇丹凤东路5号,邮政编码: 512500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5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