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锦伟农牧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227857622074
地址:始兴县顿岗镇乌泥塘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锦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投诉举报,我局于2018年6月1日联合顿岗镇政府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6月12日对你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6月1日我局工作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其中的一栋鸡舍自动干清粪过程清出的养殖固废未直接输送到堆粪场内,而是直接倾倒在自动干清粪设备出口处的地面上临时堆放,临时堆放处未采取“三防”措施。5月31日夜间大雨,导致清出口处临时堆放的养殖固废被雨水冲淋流到外环境,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且堆粪场未硬底化和建设围堰等防渗漏措施不符合堆粪场建设要求。
以上事实,有 2018年6月1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6月12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6月1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拍摄图片、始兴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始)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089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之规定。
二、责令停止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期于2018年8月30日前做好堆粪场及临时堆粪场的“三防”措施工作,防止污染环境。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刘景明
联系电话: 0751-6973010
单位地址: 始兴县太平镇丹凤东路5号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