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赖世龙(养猪场)
身份证号码: 440222195310090712
地址:始兴县太平镇罗围村上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到群众投诉,2018年7月4日上午始兴县环境保护局会同太平镇政府工作人员及罗围村委会干部对你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根据现场检查调查,发现你养猪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你养猪场共建设了两栋猪舍,当时猪场肉猪存栏量有400多头,自建的排污沟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第一栋猪舍收集池连接沼气池管网发生故障导致养殖废水废渣直排外环境;沼气池沼液太满有外溢现象;没有建设沼液储存池;收集沼液的鱼塘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存在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8年7月4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太平镇政府工作人员见证)、2018年7月4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7月4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拍摄图片等证据为凭。
你养猪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二、责令停止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之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履行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整改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你养殖场拒不停止生产或使用、整改,我局依法实施严厉的行政处罚,并上报始兴县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刘景明
联系电话: 0751-6973010
单位地址: 始兴县太平镇丹凤东路5号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9月3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