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始兴县泳春农场
身份证号码:
地址:始兴县城南镇黄沙村始兴县泳春农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到群众投诉,2018年9月20日下午始兴县环境保护局会同城南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农场进行现场检查,进行了调查询问。根据现场检查调查,发现你农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你养猪场共建设了两栋猪舍,当时猪场肉猪存栏量有1400多头,自建的高效发酵床未建成,存在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8年9月20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9月21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9月20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拍摄图片、始兴县泳春农场备案登记表等证据为凭。
你农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二、责令停止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之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履行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整改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你养殖场拒不停止生产或使用、整改,我局依法实施严厉的行政处罚,并上报始兴县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刘景明
联系电话: 0751-6973010
单位地址: 始兴县太平镇丹凤东路5号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10月30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