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田野牧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826731161557
法定代表人: 叶海明
地址:南雄市乌迳镇白胜管理区白胜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8月3日下午,始兴县环境保护局会同马市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及堂阁村委会干部对你公司的分公司南雄市田野牧业有限公司堂阁猪场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调查,发现南雄市田野牧业有限公司堂阁猪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堂阁猪场共建设了四栋猪舍,当时养猪场生猪存栏量有1200多头肉猪,自行建设了养殖废水、废渣收集池、沼气池、沼液储存池、堆粪场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但因管理不善,未确保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堂阁猪场猪舍建设在大山塘西侧,从大山塘堤坝往大山塘尾部方向,四栋猪舍依次建设在大山塘岸边,现场检查时发现第一栋猪舍(靠近大山塘堤坝方向)外建设的养殖废水收集池,抽水泵发生了故障现场已拆除,且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收集的养殖废水输送到沼气池内,存在养殖废水溢出围堰外排到大山塘内的情况;第二栋猪舍的养殖废水收集池和第三、第四栋猪舍共用的养殖废水收集池因养猪场雨污分流设施没有维护好,导致雨水污水一起流进排水沟进入收集池,且当天检查前有过下雨,有大量雨水进入到污水沟内,现场检查时可看到有大量的污水溢出收集池围堰外排到大山塘内。
以上事实有:2018年8月3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马市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见证)、2018年8月3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拍摄图片若干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二、责令停止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停止南雄市田野牧业有限公司堂阁猪场的生产或者使用,整改完善后方可继续投入生产使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履行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南雄市田野牧业有限公司堂阁猪场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整改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你公司拒不停止南雄市田野牧业有限公司堂阁猪场生产或使用、整改,我局依法实施严厉的行政处罚,并上报始兴县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刘景明
联系电话: 0751-6973010
单位地址: 始兴县太平镇丹凤东路5号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2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