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朝明养殖场:
经营者(负责人): 张朝明
地址: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善亨村食水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到群众投诉,2019年1月21日上午,始兴县环境保护局会同澄江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及善亨村委会干部对你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1月23日上午对你养猪场的经营者进行了调查询问。根据现场检查调查,发现你养猪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你养猪场共建设了一栋猪舍,当时养猪场肉猪存栏量有360多头,自行建设了沼气池、沼液储存池、堆粪场、固液分离机、雨污分离,清污分离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但因管理不善,未确保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猪场沼液储存池内的沼液太满,沼液从围堰上方溢流到沼液储存池下方未做防渗漏措施的收集池内,进而溢流外排到附近的溪水沟里,不符合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登记表中养殖废弃物处置要求,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以上事实有:2019年1月21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19年1月23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始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一份、2019年1月21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拍摄图片若干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二、责令停止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之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整改停止沼液溢流外排行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二十日内做好沼液储存池防渗漏工作。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履行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立即整改停止沼液溢流外排的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整改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你养殖场拒不停止沼液外排行为和整改,我局依法实施严厉的行政处罚,并上报始兴县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刘景明
联系电话: 0751-6973010
单位地址: 始兴县太平镇丹凤东路5号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3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