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锦伟农牧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7857622074
地址:始兴县顿岗镇乌泥塘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锦伟
你公司位于顿岗镇乌泥塘的蛋鸡养殖项目,其中的一栋鸡舍的临时堆放处未采取“三防”措施,且你公司堆粪场部分区域未硬底化和没有建设围堰等防渗漏措施不符合堆粪场建设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始环责改字〔2018〕6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期于2018年8月30日前做好堆粪场及临时堆粪场的“三防”措施工作。
你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签收上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完成我局作出的行政命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我局《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始环责改字〔2018〕6号)确定的义务:做好堆粪场及临时堆粪场的“三防”措施工作,防止污染环境。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28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