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始兴县深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66502586XM
地址:始兴县马市镇马市居委会对面岭处(国道323线旁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履全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核实,发现你公司5号沉淀排放口存在排放生产废水的情况,且该排放口未经审批。属于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2019年2月22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2月22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企业营业执照、始环函[2010]01号、始环函[2010]10号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限期改正的依据、种类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该决定书一个月内堵塞5号沉淀池排放口,确保生产废水不外排。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 刘景明 ,电 话: 0751-6973010
地 址: 始兴县太平镇丹凤东路5号,邮政编码: 512500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23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