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浈百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222MA51ENPW77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
地址:始兴县太平镇浈江村小神江组竹俚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14日上午,始兴县环境保护局到始兴县太平镇浈江村小神江组竹俚山对始兴县浈百农场进行现场检查,2019年6月3日对该养殖场经营合伙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调查核实,你养猪场于5月14日当天养猪场生猪存栏量有约1200头,检查发现养猪场卫生填埋井围堰外有黑色污水渗出,沼液储存池、沉淀池防渗膜防渗效果差导致有废液渗出防渗膜,养殖固废堆场未落实防雨、防渗漏措施,存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畜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9年5月14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19年6月3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19年5月14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拍摄图片若干、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养猪场合作投资协议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养猪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二、责令停止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之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履行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整改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你养殖场拒不停止生产或使用、整改,我局将依法实施严厉的行政处罚,并上报始兴县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刘景明
联系电话: 0751-6973010
单位地址: 始兴县太平镇丹凤东路5号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9年6月18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