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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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华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7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到始兴县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作为施工业主承建的始兴县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急整改项目出现水污染事故异常排放问题,经调查,你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从2019年3月6日发现始兴县垃圾填埋场一期渗滤液漫过一号坝到二期填埋区随着二期雨水管直排问题,到2019年3月7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为止,你公司作为工程施工方同时也是责任方对该问题未立即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未立即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同时也未报告环保部门。
以上事实有2019年3月7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始)环境监测(水)字(2019)第TS038号);2019年3月15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罗龙达);2019年3月18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杨东);2019年4月15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莫传宗);始兴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急整改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现场图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承建的始兴县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急整改项目进行改正。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履行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单位承建的始兴县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急整改项目改正情况进行监督。
如你单位承建的始兴县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急整改项目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再次实施严厉的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