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中航美丽城乡环卫有限公司:
地址: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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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磊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24日,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始兴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废水进行采样监测,2018年7月14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转来韶关市环境监测总站对始兴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为:((韶)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105号文),采样检测分析结果显示废水中总氮浓度为93.6mg/L、氨氮浓度为89.5mg/L,两项指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标准。
我局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核实发现你公司在缺少自检情况下,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水未能确保达标后排入清水池内,清水池内的水是经过了所有污水处理工序处理后的废水,理应是达标的废水,2018年6月24日采样监测发现不达标的行为,属于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外排废水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8年10月26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18年10月26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105号文)、始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始)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134号文)、韶关市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2018年7月、8月和9月共三份)、始兴县五里山填埋场2018年渗滤液处理药剂使用报表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责令限期治理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治理,确保污水中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后续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已完成治理,可达标排放)
三、责令限期治理的履行以及未限期治理的法律后果
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我局将责令你单位限产限排或者停产整治,并可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景明 电 话: 0751-3334203
地址:始兴县太平镇丹凤东路5号 邮政编码:512500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