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仁化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仁化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8〕90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18年3月14日。
三、批准用途:仁化县城镇建设用地
四、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丹霞街道办黄屋村青湖塘经济合作社11.9936公顷(耕地0.0709公顷、园地0.4380公顷、林地9.9525公顷、其他农用地0.5971公顷(含养殖水面0.5971公顷)、未利用地0.9351公顷)、黄屋村新马屋经济合作社6.3361公顷(园地3.3497公顷、林地2.9574公顷、未利用地0.0290公顷)、黄屋经济联合社2.9700公顷(耕地0.0251公顷、园地0.0033公顷、林地2.5049公顷、未利用地0.4367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关于仁化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执行。
(二)安置途径。社保安置、货币安置与留用地安置。
六、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村委会和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结果为准。凡现场调查后,抢建、抢种的不予办理相关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韶关市仁化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为:自2018年3月14日至2017年4月14日。
附件:《关于仁化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仁化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