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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钢铁厂烧结+高炉协同处置粤北无机盐厂地块污染土壤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21-09-13 15:08:5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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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曲审〔2021〕20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钢铁厂烧结+高炉协同处置粤北无机盐厂地块污染土壤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钢铁厂烧结+高炉协同处置粤北无机盐厂地块污染土壤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拟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广东韶钢松山厂区内(E113°38′7.480″,N24°42′21.062″、E113°38′5.858″,N24°42′31.645″)利用钢铁厂烧结和高炉实施协同处置粤北无机盐厂地块污染土壤技术改造项目。本技改项目主要是对原生产原料组成进行调整,在原辅材料中添加30t/d高污染土壤,采用烧结+高炉协同处置,其他的原料用量、产品、产能、工艺不变。项目工程主要包括主体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和环保工程,所有工程均是依托现有资源。烧结主要原辅材料:高污染土壤、混匀矿、白云石、生石灰、焦粉(煤粉),烧结的产品烧结矿作为高炉的原辅料之一使用。在生产过程中配料、混合产生的粉尘通过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排放;烧结产生的颗粒物、SO2、NOx、铅等污染物通过布袋除尘器+镁法脱硫设施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脱硫废水作为高炉冲渣及配料的加湿水使用,无生产废水外排(详见《报告表》)。本技改项目无需新增员工,为原有职工调配岗位,员工不在厂区内食宿,全年工作330天。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合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原则上同意《报告表》采用的评价适用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评价结论。

四、本项目属于临时应急项目,根据《报告表》测算,污染土壤处理量大概需要2年(629天),污染土壤处理完毕后,烧结+高炉生产线恢复原有方式生产产品。

五、本项目须落实《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在运营期间具体应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技改项目无废水新增,现有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经管网排入韶钢废水处理站,处理达到《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中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后,排入梅花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技改项目5号烧结机头尾气(高硫)排气筒和7号高炉废气排气筒排放的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参照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中表1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SO2、NOx均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控制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四)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本技改项目无固体废物新增,原有固体废物为废气收集的尘灰和生活垃圾,废气收集的尘灰回用于生产线;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六、《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以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新标准、行业新规定时,按新标准、新规定执行。如涉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时,相应调整总量控制指标。

八、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应根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范围,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实施排污登记管理。

九、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8日

钢厂烧结+高炉协同处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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