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预警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我区开展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督管理进行监督管理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和和问责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镇人民政府和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管预警和问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预警包括发放预警通知书、黄牌警告通知书、红牌警告通知书等三种形式。黄牌警告通知书期限不少于3个月,红牌警告通知书期限不少于6个月,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各安委会成员单位监管范围连续2个月内发生累计死亡2人的安全事故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发放预警通知书。监管范围连续3个月内发生累计死亡3人安全事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发放黄牌警告通知书,并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问责。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或3人以上安全事故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发放红牌警告通知书,对情节较严重的,给予监察建议书、全区进行通报,并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各安委会成员单位根据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状况对辖区范围内和所属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管预警和问责。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对辖区范围内和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发放预警通知书。对拒不进行整改的企业发放黄牌警告通知书,情节严重的发放红牌警告通知书,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停业和停产决定,并对相关的企业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 区安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和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将把被红、黄牌警告的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并在预警周期结束时对其安全生产状况给出评价意见。区安委会将采取督查、巡查、约谈、训诫和警示教育等方式,对被红、黄牌警告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评价意见,决定是否结束其安全监管预警。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6 年9 月1 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韶关市曲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