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范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根据我局年度工作安排,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决定开展全区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目标
(一)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管理。各类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取得相关许可资质,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杜绝无证或不按照有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的行为。
(二)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督促各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做到依法登记使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设备定期检验、安全技术档案齐全。
(三)加强对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督促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起重机械安全质量和使用管理水平。
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有效预防起重机械安全事故。
二、整治范围
本辖区所有的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使用单位。
三、整治工作内容
(一)加强起重机械现场安全监察工作。宣传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督促使用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做好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管理,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杜绝违规操作行为。重点检查使用无证生产的起重机械,未注册登记、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不合格又不及时整改的起重机械,长时间停用又不办理相应报废、注销、停用手续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已经注销或者设备已经拆除,但未办理相应手续的起重机械。
(二)强化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设备技术档案建立健全工作,要求使用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按“一机一档”要求建立档案,制定符合实际的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规程,制定起重机械应急预案并对作业人员开展培训及演练工作。
(三)加强户外起重机械防风、防撞等安全防护装置的检查,特别是门式起重机械夹轨器有效性的安全检查。
四、具体时间安排
(一)全面自查阶段(发文之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
各起重机械使用企业要立即组织开展隐患自查和整改,企业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隐患问题要立即落实整改,确保合法合规使用,对自查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要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规定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所,待隐患整改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二)监督检查阶段(10月8日至31日)。监督检查由区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牵头组织,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起重机械使用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并对有关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使用的起重机械是否符合规定;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是否制定整改计划并有效落实等。监督检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监督检查阶段(10月8日至31日)。监督检查由区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牵头组织,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起重机械使用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并对有关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使用的起重机械是否符合规定;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是否制定整改计划并有效落实等。监督检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问题整改阶段(11月底前)。各起重机械使用企业对自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建立台账,逐一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所在地市场监管所。对确实无法在11月底前完成整改并且不构成严重事故隐患的问题,应说明原因并提交整改计划。对拒不整改或无故拖延不改的,严格依法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我区小、散、乱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数量较多,设备安全管理不规范、不到位的情况普遍存在,安全形势相对严峻,各市场监管所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请各市场监管所将本通知的要求迅速传达到辖区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督促和指导企业积极开展隐患自查和整改工作。
(二)对违法违规的行为查处要坚决,确保整治到位;现场监督检查要有明确的内容和完善的记录,如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三)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区局监察机构、各市场监管所、稽查执法机构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序开展。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区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各地市场监管所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本次专项检查的总结书面报区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