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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罚〔2023〕16号)

时间:2023-12-15 14:40:0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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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2023〕16号

韶关市曲江区大坑口建材供应站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665016509C

经营场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石角村委

负责人:郑大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韶关市曲江区大坑口建材供应站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大坑口建材供应站石场(以下简称“该石场”)年产5万m³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破碎加工生产线停产,该石场产品区和开采区露天堆放了大量碎石、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覆盖或严密围挡等措施。经查核实,你石场实施了露天堆放碎石、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35号}、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和环保审批验收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石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3年10月18日,我局向你石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35号}。

2023年12月4日,我局向你石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3〕16号},告知你石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石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你石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公开道歉。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3〕16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二十五、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3.25裁量标准,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鉴于你石场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且积极配合整改,因此,我局对你石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20000.00)。

你石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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