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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不罚〔2023〕20号)

时间:2023-12-13 08:48:1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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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不罚〔2023〕20号


广东天合牧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6713692634

地址(住所):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步村寨下村瑶岭钨矿老虎冲农场

法定代表人:邹文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广东天合牧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成猪场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东成猪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正在养殖,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主要有集污池、黑膜沼气池、生化塘、固液分离机、收纳塘(生态塘)等。检查发现,该项目的第三级收纳塘(生态塘)有外排废水,监测人员现场对排放的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总磷等污染物超标。经核查,你公司实施了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3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3〕20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韶环[2023]70号)“二、适用情形及例外规定 执法观察期制度作为免罚清单制度、道歉承诺制度等从轻、免于处罚制度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符合给予执法观察期条件的违法当事人,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并在观察期内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后立即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进行整改,消除环境影响,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34号}后立即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并完善废水处理设施,已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你公司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守法意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1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