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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罚〔2023〕15号)

时间:2023-12-08 11:44:5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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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2023〕15号

广东万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551JN39B

经营场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乐村坪村委张屋村小组大凹子

法定代表人:王承根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黑膜沼气池破损,部分沼液渗漏通过下方雨水沟流入部队营房水渠,监测人员现场对部队营房旁水渠污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氨氮污染物超标。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2023年9月1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33号}。

2023年11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3〕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3〕15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员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员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二十二、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8.22裁量标准”,违法情形:超标1倍以下或超总量20%以下,罚款1万元以下。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进行整改,消除环境影响,且首次违法,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5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6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