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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罚〔2023〕10号)

时间:2023-11-24 17:14:51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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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2023〕10号

韶关市瑞高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5724140149

住所: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良村公路2号韶关碧桂园高山流水沿江一层47商铺(仅限作办公室使用)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废石资源化利用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6月2日,我局对你公司该项目(位于曲江区枫湾镇瑶岭矿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有2条生产线,已建成投产的设备有:颚式破碎机2台、振动筛5台、皮带输送机12台、摇床22台、跳汰机7台、洗砂机3台等;正在建设的生产设备有:球磨机1台、螺旋分离机1组等;已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有:沉淀池3个、浓密罐1个等。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项目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类项目。依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的《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确认你公司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项目总投资额756600元。经查,你公司实施了废石资源化利用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节选复印件、《资产评估报告》《情况说明》《承诺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3年7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25号}。

2023年11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3〕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及《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并在韶关日报刊登了《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经审核,你公司积极进行整改,在韶关日报公开道歉和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申辩意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3〕11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行政处罚申辩书》《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及《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1.1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共七项裁量要素:(1)裁量起点的裁量权重为20%;(2)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类,但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裁量权重为5%;(3)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为0%;(4)建设情况:投入生产/使用阶段的裁量权重为15%;(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的裁量权重为16%;(6)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的裁量权重为0%;(7)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的裁量权重为0%。综上所述,依据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56%×建设项目总投资额756600元×5%=21184.8元。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按原拟定行政处罚标准额度21184.8元的40%降低处罚。因此,我局对你公司该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贰仟柒佰壹拾元捌角捌分(¥12710.88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八、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1.8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共八项裁量要素:(1)裁量起点:对单位限期内改正的裁量权重为20%;(2)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类,但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裁量权重为5%;(3)产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的裁量权重为5%;(4)环境保护设施情况: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裁量权重为0%;(5)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为0%;(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裁量权重为6%;(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的裁量权重为0%;(8)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的裁量权重为0%。综上所述,依据裁量标准,罚款金额=限期内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36%×100万元=36万元。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按原拟定行政处罚标准额度36万元的40%降低处罚。因此,我局对你公司该项目未验先投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壹万陆仟元(¥216000.00元)。

行政处罚合计:罚款贰拾贰万捌仟柒佰壹拾元捌角捌分(¥228710.88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1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