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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罚〔2023〕7号)

时间:2023-10-23 15:31:13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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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2023〕7号

广东安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66582075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伟恒路6号1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麦炯山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韶关市广宝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宝化工”)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在2023年7月14日对广宝化工进行监测采样时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交办通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32号}、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检测报告》《环境检测委托合同》《环境检测委托协议书》《固定污染源烟气监测现场记录表》《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原始记录表》《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

2023年9月1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32号}。

2023年10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3〕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没有按照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申请予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3〕7号}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二章第五类第二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具体如下:裁量标准:3.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3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3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