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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罚〔2023〕6号)

时间:2023-08-25 14:10:14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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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2023〕6号

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长盛矿业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5MA4WKBAM66

经营场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南华柏树下

经营者:符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加工厂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堆放固体废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厂铁矿、渣铁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加工厂正在生产,位于该加工厂西北方向场地(紧邻该加工厂生产区域)露天堆放有约3000吨铁矿渣、含铁尾砂等工业固体废物;位于你加工厂办公区域东方向约300米的场地露天堆放有约3000吨铁矿渣、含铁尾砂等工业固体废物;位于你加工厂东南方向约600米的场地露天堆放有约3000吨铁矿渣、含铁尾砂等工业固体废物;均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经查核实,你加工厂实施了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露天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2号}、现场照片和视频资料、《关于长盛加工厂原露天堆放固体废物清运情况说明》《关于长盛加工厂原露天堆放固体废物清运、整改费用情况说明》《长盛加工厂原露天堆放固体废物部分清运清单》及部分磅单复印件、《营业执照》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等证据为凭。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3年4月28日,我局向你加工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2号}。

2023年8月11日,我局向你加工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3〕6号},告知你加工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加工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你加工厂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行政处罚陈述书》《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及《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在8月15日韶关日报刊登了《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经审核,你加工厂积极进行整改,在韶关日报公开道歉和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厂申辩意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3〕6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关于行政处罚陈述书》《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及《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第七条“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4.7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共五项裁量要素:(1)裁量起点的裁量权重为1/3;(2)涉及量:10吨以上的裁量权重为1/4;(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的裁量权重为1/4;(4)所在区域: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为0%;(5)整改情况: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完全消除影响的裁量权重为0%。综上所述,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所需处置费用×3倍=(1/3+1/4+1/4+0%+0%)5/6×(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10万元×3=25万元,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按原拟定行政处罚标准额度250000元的40%降低处罚。因此,我局对你加工厂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伍万元(¥15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工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1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