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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不罚〔2023〕8号)

时间:2023-08-21 18:01:38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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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不罚〔2023〕8号

曲江区樟市镇寨下水电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5MA510J1D1B

地址(住所):韶关市曲江区樟市镇径口竹蒿潭村寨下

经营者:叶秀群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曲江区樟市镇寨下水电站(以下简称“你水电站”)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水电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水电站装机规模200KW小水电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与2005年擅自开工建设,未完全配套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于2006年投入生产并经营至今。经查核实,你水电站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等证据为凭。

你水电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日向你水电站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17号),告知你水电站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水电站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3〕8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规定,鉴于你水电站于2005年开工建设,2006年投产运营至今,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因此,我局对你水电站未批先建的行为不予处罚。

根据《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韶环〔2023〕70号)“二、适用情形及例外规定 执法观察期制度作为免罚清单制度、道歉承诺制度等从轻、免于处罚制度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符合给予执法观察期条件的违法当事人,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并在观察期内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以下简称“责改决定”)后立即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规定,鉴于你水电站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将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并完成建设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水电站未验先投的行为不予处罚。

你水电站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守法意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水电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1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