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2022〕16号
韶关市曲江区德财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55FGYP75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马坝大道488号玥珑山9、10号商业楼首层14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马德好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在韶关市曲江区转溪杨屋村的养殖场(以下简称“该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场内异位发酵床旁有用于偷排废水、粪污的抽水泵一台,东北方向果园旁有一沟渠内积存偷排的养殖粪污,暗管已拆除,沟渠旁遗留有一节直径为63毫米,长约20米的蓝色塑料管道,管道内有养殖粪污异味;沿沟渠向转溪河(北方向)约150米处小桥下有外排的粪污。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情况示意图、现场照片、视频材料、《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和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2)第107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该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9月28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23号]。
2022年12月15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2〕16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告知《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2〕16号}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公司在12月21日提交了《关于给予韶关市曲江区德财养殖有限公司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申请》,提出免除处罚或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如下:一、此次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此次的环境违法事件给我单位带来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我公司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该养殖场建成的资金筹集……,请贵局酌情予以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三、我公司愿意向贵局公开道歉,并申请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请求贵局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或免予行政处罚。“我公司申请按照……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一是关于你公司提出的“此次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复核结果是:我局接群众举报后,对你公司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利用私设的暗管直接将发酵床旁集污池内未经处理的粪污废水排到附近的沟渠,曲江区环境监测站现场对你公司外排到沟渠内的废水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所偷排的废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且你公司私设暗管排污是为逃避监管,性质恶劣;直到被我局查处时并没有主动采取措施进行对外排粪污废水治理,而是在我局责令改正督促的情况下才进行现场清理。二是关于“你公司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该养殖场建成的资金筹集……,请贵局酌情予以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的复核结果是:我局充分理解你公司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你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应有的义务,不属于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法律范畴。三是关于“你公司申请公开道歉,降低或免于行政处罚”的复核结果是:你公司是在未发生自然灾害、突发生产事故等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下,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将未经处理的粪污超标废水向外环境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规定和附件2-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内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节。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八条“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8.1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共七项裁量要素:(1)裁量起点:对单位限期内改正的裁量权重为10%;(2)行为表现形式:偷排的裁量权重为20%;(3)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的裁量权重为0%;(4)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为0%;(5)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的裁量权重为0%;(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15天以下的裁量权重为8%;(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的裁量权重为0%。综上所述,依据裁量标准,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起点(10%)+偷排(20%)+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7天(8%)+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0%)}=38%,罚款金额为38%*100万元=38万元,因此,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捌万元(¥38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