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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罚〔2022〕15号)

时间:2022-12-05 16:18:52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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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2022〕15号

  韶关市曲江丹霞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079535146C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上下岭

  法定代表人:陈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9月1日对你公司年产7000吨米面制品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未验先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年产7000吨米面制品项目正在生产,该项目已建设了磨浆机3台,预干机2台,蒸粉机2台,烘干机2台,切粉机4台,包装机2台,和面机2台,压片机2台等生产设备,同时配套建设有1台脉冲除尘机,该项目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于2018年10月8日通过原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审批。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你公司2022年9月份进行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审批文件、产品送货单和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2年9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17号}。

  2022年11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2〕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2〕15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八、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1.8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共七项裁量要素:(1)裁量起点:对单位限期内改正的裁量权重为20%;(2)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的裁量权重为0%;(3)产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的裁量权重为5%;(4)环境保护设施情况: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裁量权重为0%;(5)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为0%;(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的裁量权重为11%;(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的裁量权重为0%;(8)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的裁量权重为0%。综上所述,依据裁量标准,裁量百分值总和{限期内改正(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0%)+产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0%)+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11%)+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0%)+配合执法调查(0%)}=36%,罚款金额为36%*100万元=36万元,因此,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陆万元(¥36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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