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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罚〔2022〕12号)

时间:2022-10-20 15:45:51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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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2022〕12号


韶关市华兴水泥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080908060

住所:韶关市南郊山子背

法定代表人:李少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7月8日对你公司擅自堆放固体废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7月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公司东侧厂房外空地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露天堆放有工业固体废物脱硫灰数百吨。根据你公司与广东华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固废处置合同》(合同编号:HXHB(2022)-SXS-SJS003),广东华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80元/吨委托你公司处置脱硫灰,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脱硫灰入库明细台账及磅单,你公司在公司东侧厂房外空地露天堆放的工业固体废物(脱硫灰)共929.02吨,据此你公司所得收入为人民币74321元。你公司在处置该工业固体废物的费用为人民币9500元。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擅自在你公司东侧厂房外空地露天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实施该行为违法所得人民币64821元。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固废处置合同》、《情况说明》、《脱硫灰入库明细》、《韶钢物资出厂证》和收据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2年7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21号}。

  2022年9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2〕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9月8日向我局提交了 《行政申辩书》和《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而后你公司在9月27日向我局提交了 《撤销行政申辩书》和《撤销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公开道歉申请书》及《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并在韶关日报刊登了《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经审核,你公司积极进行整改,消除了影响,并在韶关日报公开道歉和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予以采纳。对你公司在《撤销行政申辩书》中“申请人并无违法所得”不予采纳,对你公司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其处置该工业固体废物的费用予以抵扣。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2〕12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行政处罚申辩书》、《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撤销行政申辩书》、《撤销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公开道歉申请书》及《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第七条§4.7 裁量标准“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裁量标准共五项裁量要素:(1)裁量起点的裁量权重为1/3;(2)涉及量的裁量权重为1/4;(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的裁量权重为1/4;(4)堆放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为0%;(5)整改情况(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完全消除影响)的裁量权重为0%。综上所述,裁量权重累加为1/4+1/3+1/4=5/6。依据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所需处置费用×3倍=5/6×10万元(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3=25万元,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按原拟定行政处罚标准额度25万元的40%降低处罚。违法所得人民币为64821元,予以没收。因此,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拾伍万元(¥150000元);

  2、没有违法所得陆万肆仟捌佰贰拾壹元(¥64821元)。

  合计罚款贰拾壹万肆仟捌佰贰拾壹元(¥214821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0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