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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2022〕14号

时间:2022-10-11 11:22:26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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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2022〕14号


永兴旭腾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33940653759

  住所: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县正街83号(老国税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正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5月23日对你公司擅自堆放固体废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租用的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乌石村委张屋村固体废物堆放点(以下简称该堆放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堆放点露天堆放有约1.6万吨的固体废物(脱硫石膏),占地面积约10亩。2022年5月26日,我局要求你公司对该堆放点固体废物(脱硫石膏)处理处置费用进行评估。2022年7月15日,我局收到郴州宏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郴宏评报自(2022)第80号],你公司在该堆放点堆放的固体废物处置费用评估为36.8万元。经确认评估用时共50日。经查核实,该堆放点的固体废物所有权为你公司,总重量约1.6万吨,该堆放点的固体废物为露天堆放,你公司实施了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措施,擅自在曲江区乌石镇乌石村委张屋村堆放固体废物的行为。

根据你公司《关于脱硫石膏采购及销售情况的说明》及佐证材料,你公司在处理曲江区乌石镇乌石村委张屋村堆放的固体废物(脱硫石膏)累计亏损264914.65元。经查核实,你公司擅自在曲江区乌石镇乌石村委张屋村堆放固体废物(脱硫石膏)的行为,实施该行为违法所得人民币为亏损264914.65元。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郴州宏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郴宏评报自(2022)第80号]、《物资购销合同》、《场地租赁合同》、《永兴旭腾贸易有限公司露天堆放物料整改方案》、《关于我司脱硫石膏采购及销售情况的说明》和佐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2年5月2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16号}。

  2022年9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2〕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及《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并在韶关日报刊登了《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经审核,你公司积极进行整改,脱硫石膏全部转移至水泥厂处理,消除了影响,并在韶关日报公开道歉和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2〕14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行政处罚申辩书》、《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及《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第七条§4.7 裁量标准“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裁量标准共五项裁量要素:(1)裁量起点的裁量权重为1/3;(2)涉及量的裁量权重为1/4;(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的裁量权重为1/4;(4)堆放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为0%;(5)整改情况(积极进行整改,消除影响)的裁量权重为0%。综上所述,裁量权重累加为1/4+1/3+1/4=5/6。依据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所需处置费用×3倍=5/6×36.8万元×3=92万元,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按原拟定行政处罚标准额度92万元的40%降低处罚。违法所得人民币亏损264914.65元,不予没收。因此,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拾伍万贰仠元(¥552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30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