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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2022〕13号

时间:2022-10-11 11:17:36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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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2022〕13号


李**:

  身份证号码:4402***********21X

  经营场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大村历底山塘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租借且实际经营的养殖场实施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租借且实际经营的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李朝勋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租借且实际经营的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李朝勋家庭农场未正常运行异位发酵床,部分养殖粪污溢流至农灌水渠。经查核实,你租借且实际经营的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李朝勋家庭农场实施了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18号)及送达回证、环保审批文件、李永明提交的《情况说明》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指南>(实行)的通知》(粤农农〔2018〕91号)等证据为凭。

  你租借且实际经营的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李朝勋家庭农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2022年7月19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18号]。

  2022年9月15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2〕1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书》,申请书确认对环境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韶关日报》刊登了《致歉信》。经审核,你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进行整改,且书面承诺在未完成整改前不再该农场进行养殖,并在韶关日报公开道歉和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申请书陈述意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2〕13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申请书》及《韶关日报》刊登的《致歉信》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按原拟定行政处罚标准额度2万元的40%降低处罚,因此,我局对你经营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贰仠元(¥12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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