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2022〕6号
广东德盛建材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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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大坑口村委会高粉头村7号(仅限办公场所使用)
法定代表人:廖神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年加工100万吨砂石生产建材加工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停产,物料堆场露天堆放大量砂石、废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该项目的物料堆场露天堆放大量砂石、废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整改延期申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2年3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6号}。
2022年6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字〔2022〕6号}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二十五:“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3.25裁量标准”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审核了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因此,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2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董丽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6日